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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地方海事局低质量船舶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宣传。各级海事机构要利用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广泛宣传治理低质量船舶的意义、目的、措施,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将国家和省的治理方案及具体整治措施、阶段性的治理成果,及时在吉林交通网站上予以公布。每年都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宣传低质量船舶的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20日),省海事局要将国家和省的治理方案及具体整治措施在吉林交通网站上予以公布。各市州要在重点水域、重点地区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设立固定宣传牌、散发传单。

  同时,各级海事机构要在当地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宣传低质量船舶的整治情况和阶段性的治理成果,对各地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加强船舶检验监督。杜绝无审批图纸资料造船,坚决取缔滩涂造船。严把船舶营运检验和初次检验关,杜绝低质量船参加营运。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低质量船舶要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确定出重点跟踪整治船舶和限期整治船舶。对重点跟踪整治船舶要收回其检验证书,逐船建立整治计划,整治后经检验合格才能发给检验证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不大或只是缺少个别的图纸资料的船舶,在不停止航行能够确保其安全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限期进行整治。对于不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合格的,则要确定其为重点跟踪整治船舶进行跟踪整治。

  在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5月21日-2005年6月10日),要完成对所有在册船厂的调查走访工作,确定重点整治船厂名单。各市州要结合营运检验工作,确定出重点跟踪整治船舶和限期整治船舶名单,并于6月12日前报省海事局。

  在全面治理阶段(2005年6月20日-2005年10月31日),要按现行规范、法规要求完成整治船厂、船舶的治理任务。

  明年起两年内,进一步巩固今年的治理成果,彻底改善我省的船舶质量。

  (四)加强安全监督。各级海事机构今年要加大对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实船与检验证书不符的船舶要突出重点加强检查,发现一艘低质量船就整治一艘,决不能手软。明年起,要组织对边远地区船舶专项检查,实地开展调查整治。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低质量船舶要及时登记造册,确定为重点跟踪整治船舶。要加强对重点跟踪整治船舶的监督检查,没有获得合格的检验证书,决不准许其航行。要加强对限期整治船舶的监督检查,在整治期间,要对这类船舶的航行作必要的限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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