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畜牧)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经过认真研究,在分析我省生猪生产的实际,以及2006年生猪出栏情况、猪肉产量和各地上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各地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申报要求。现将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各地在选择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的承担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安排年出栏300-1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兼顾年出栏1000-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
(三)公路沿线,交通方便,属于当地生猪生产重点产区;
(四)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
(五)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发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六)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中央资金补助标准
2006年出栏:300-499头,每个补助投资10万元;500-999头,每个补助投资25万元;1000-1999头,每个补助投资50万元;2000-2999头,每个补助投资70万元;3000头以上每个补助投资80万元。每个建设点申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要求
接到通知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控制额度和当地规模养殖的情况,迅速确定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个建设项目均编制一个方案)和填报投资汇总表,于9月10日前联合文上报省农业厅(12份),抄报省发改委(1份),逾期将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和投资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省家畜改良站(电子信箱 yyuey@sina.com或yyue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