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了对各区县工作考核的指标。各区县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一把手”承担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区县农委承担具体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各区县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和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调查并处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是将市级和各区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信息结果汇集后在区县范围内通报,并不定期进行排序和评价;二是市里汇总、审核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根据形势,不定期的统一对外发布。各区县凡需披露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要依法上报市农业局统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农委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情况列为年度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区县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收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按照农业部的具体要求,各区县要制定和完善区县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整合现有资源,有效避免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农产品消费和农业生产的影响。
(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保障。
各区县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落实监管机构及监督执法的事业经费,保障法定职能的顺利实施;落实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费用,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编制抽查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经常性支出,为强化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各区县要认真部署和落实以上工作,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与事故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200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含监督检测、投入品监管、“三品”认证、生产档案管理与田间督导、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质量安全追溯等)以及“十一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等6项内容上报我局。联系人:陈连武;联系电话:82031804,8203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