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开具信息以及丢失情况录入系统中,并将纳税人已写卡未开具的发票号段退回系统。完成以上操作后,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审批表》签署意见,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对于纳税人需要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的,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处购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持为纳税人补办的税控卡、用户卡以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初始化。
九、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流失处理
因纳税人失踪造成税控收款机和发票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注册登记信息核实、记录该税控收款机信息和发票流失信息以及流失时间,同时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并录入系统。
十、国标税控机具的解锁
纳税人发生税控卡被国标税控开票系统锁定后,应将税控卡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转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卡锁定状态进行判断。对于属于应用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应用解锁操作;对于属于永久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文书。
对于解锁成功的,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卡交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对于解锁未成功的(永久锁定),纳税人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书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丢失损毁补办的工作流程办理。对于永久锁定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卡实施销毁处理。
十一、旧税控装置管理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安装使用的旧税控装置,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通知》(京地税票〔2004〕611号)文件要求执行。
对于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旧税控装置的注销处理,并按照国标税控收款机购置及审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原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设备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和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手续。
附件:1.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