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第二条中“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的内容,第六条中“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健全完善国标税控管理机制,加强国标税控机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规定和我局税控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
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模式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由市局授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由各局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国标税控企业指定的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购机、税控初始化、安装调试等事宜。
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所在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购置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
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一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表》内容,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种类信息、税种税目信息、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等录入税控卡和用户卡,实现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收款机的绑定关系,即完成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初始化完成后,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
对于《审批表》中填写信息不全或有涂改迹象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初始化,退回纳税人重新填报;对于表中纳税人基本信息与系统中登记信息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