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条件和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