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282号)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市市政管委对“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规定及适用的文书样式进行了修改。现将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有关程序及文书将在市市政管委网站上予以发布(网址:www.bjmac.gov.cn)。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41号)中的“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一)申请在本市四环路(含)以内范围架设临时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
(二)申请在本市四环路以外城区范围内建设各类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
二、本市五环路(含)以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三、新建或临时架设架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搭挂线缆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合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