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的现浇部分、框架结构部分,道路、桥梁、堤坝等现浇混凝土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否则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单位工程混凝土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下,且单项混凝土用量很少的零星建设工程;
(五)其它确需在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运到工地的商品混凝土由施工现场的厂方、监理等单位按工程分部分项实行见证取样复检,经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连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同时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依据,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现场见证取样复检结果为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围栏作业、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设施。在浇筑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车辆停车场地。
第十九条 环保、质监、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执法管理,各负其责,各施其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按照《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