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及《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指生产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发展商品混凝土,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发展商品混凝土工作,德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