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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政策规定,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资金自求平衡。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应建立统一标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纳入统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

  六、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七、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3%(市本级暂定为2%)。各县(市、区)具体缴费费率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今后运行中根据收支情况,报经同级政府批准调整缴费费率。

  八、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农民工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在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报销。

  (二)农民工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中断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住院医疗保险关系即自行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支付其住院医疗保险费用。

  (三)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门诊医疗个人账户,不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不计为参加基本医疗缴费年限。

  (五)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就近选择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需要向上一级医院转诊转院,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如需回居住地继续治疗,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医院提供病情证明,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批准在市境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九、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同时又参加了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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