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德阳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德阳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现就我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非城镇户籍、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二、我市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都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保证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使用农民工较多、且所属行业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矿山采掘、服装加工、餐饮娱乐、运输装卸等企业和为这些企业输送劳务工的劳务公司所招用的农民工。
已经为农民工办理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继续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少且相对稳定的城镇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方式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本人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城镇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四、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属地管理,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