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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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