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类特殊疾病按规定实行定点医疗、定点购药和费用报销定点管理制度。
四、实行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计算保底基数
(一)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计算基数实行保底,个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保底基数的按保底基数计算。
(二)从2007年6月1日起,市本级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计算保底基数从956元/月增加到1000元/月。各县(市、区)退休人员门诊帐户计算保底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五、统一门诊个人账户划入调整办法
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养老金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社会保险机构从单位申报增减变动的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计算基数。单位申报增减变动之前发生的补发工资或补发养老金不作为医疗保险基金征费基数,也不补记门诊个人帐户。
六、实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不论是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休时本人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相差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2007年7月1日前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2007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补费办法,按照《德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德办发[2003]9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参保在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在2007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单位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体参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不补记门诊个人账户。
(三)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补费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缴费费率9%×相差缴费月数。
(四)参保单位改制、破产、撤销、合并或重组时,所在单位应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清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本人已经达到参保缴费最低年限,或已经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后,不再清算医疗保险费。
(五)在我市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内调动的,其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