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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德办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为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调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下调100元。下调后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市外医院14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再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依次下降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降低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
  (一)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20%下降为15%。
  (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由20%下降为15%。
  (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患者,使用乙类药品或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由20%下降为10%。
  (四)理疗项目(针灸除外)个人负担比例统一调整为30%。
  三、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甲类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的治疗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有关规定报销。
  (二)乙类特殊疾病(包括精神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最高报销标准由10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
  (三)丙类特殊疾病(包括2级以上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后全瘫或偏瘫、扩大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最高报销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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