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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变更的,也应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五、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1);

  2、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同时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附件2)。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外,同时填写《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协查单》(附件3),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管理系统”中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或信息已变化的普通地下室,备案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人安全使用普通地下室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破坏建筑抗震构件、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产权人及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和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设置使用标志牌、未登记备案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责令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同时与安监、民防、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和联动处罚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人防[2007]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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