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建交[2007]59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规定,为加强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贯彻落实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的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中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对本市普通地下室进行调查摸底和管理网络的信息录入;
(二)依法督促普通地下室产权(使用、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违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根据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房屋安全、物业和房屋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联动各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通过组织拉网式调查,督促和指导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认真按时填报《地下空间综合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全面掌握本辖区普通地下室情况。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人员对市建委“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管理系统”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和修订,根据此次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新增及变化的普通地下室信息进行录入和补充,9月30日前完成调查和补录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调查摸底工作,督促产权人、管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凡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或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均应按规定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使用人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