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7〕17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通知》规定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承担医治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农村医疗减免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并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50%等优惠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