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重大病医疗救助。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以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为主建立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成立本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申请救助本人或亲属凭医疗诊断书、住院和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 (复印件)、新农合已报销证明等向县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费用发生额度分别报本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市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三级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五、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和人员
(一)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安装假肢、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滋补、营养品等费用;
(四)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的、家庭年收入高于该家庭成员年大病医疗支出费用 50%以上的、公职人员、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六、医疗救助资金
(一)中央财政给予的农村医疗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农业人口山区每人每年1元,川区每人每年2元,银川市及其市辖区每人每年4元,石嘴山市及其市辖区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预算。
(四)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五)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完善医疗减免政策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的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减免。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含县级)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CT、心电图、脑电图、B超)、手术费减收20%。
(二)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组织人员深入南部山区贫困乡镇、村组为困难群众免费送医送药,以减轻特困群众就医吃药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