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农村特困对象患病住院时,持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治疗,不交押金,出院时再结算。具体救助标准为,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 30000元的,个人预交300元押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20%,多退少补,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五)特重大病医疗救助。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和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消化大出血,脑性瘫痪等特重大疾病,在自治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40000元的,由各县(市、区)给予50%的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40001元- 60000元的,由各市给予50%的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60001元-100000元的,由自治区给予50%的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人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四、医疗救助方法和程序
(一)门诊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给救助对象发代金券,并在救助对象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予以登记。救助对象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民政部门印制的代金券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治疗发生费用收取代金券(整数),剩余款额由救助对象另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集中在农村敬老院供养的五保人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供养人员看病由敬老院予以结算。
(二)妇幼保健救助。乡镇卫生院对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安排住院分娩(顺产)和新生儿健康检查。其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健康检查费用由乡镇卫生院汇总,并附相应证件,每季度集中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标准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乡镇卫生院。
(三)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凭《两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和结算清单(新农合管理中心留原件、民政部门留复印件),每月汇总后,分别到县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民政部门分别将报销和救助资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