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9号 2007年6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拟定的《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缓解农村贫困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健康状况,建立稳定、有效的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包括农村特困户和患特重大病救助。特困救助是指对经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孤儿的救助。特重大病救助是指对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并符合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患者的救助。
二、救助管理和原则
(一)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变更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乡镇、村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公示栏,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预防为主”、“普惠”和“救急、救难、公平、简便”原则,使农村贫困群众享受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救”的医疗保障。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为特困户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使其参合率达到 100%。
(二)门诊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按农村五保户、孤儿每人每年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三)妇幼保健救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救助对象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平产)费用由卫生和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其中:卫生部门救助150元、民政部门救助100元。新生儿健康检查费由民政部门救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