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