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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六)对参与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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