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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日。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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