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跨长江大桥等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养护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部专家库或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养护项目应当优先选择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九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