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编制标底的招标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其编制标底人员持有造价师资格证书。
标底和合同估算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15日后。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与招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但与招标人之间没有控股或隶属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参加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