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8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范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范本,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