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发布招标公告,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