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