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07年度第三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在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