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结果分为四级,综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84分的为合格;60分-74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南部山区 8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村卫生室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村卫生室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0%、县级财政承担50%。
(二)补助发放。村卫生室补助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经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卫生、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具体每月预发85%,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补发。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补发,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减50%;不合格的全部扣减。
(三)奖励与处罚。兑现后结余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取消乡村医生的上岗资格。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各地考核和补助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负责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拨付补助经费。乡(镇)卫生院负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处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强化社区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宁政发[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