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村医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使村卫生室更好地发挥所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常见伤(病)初级诊治的服务功能,为农民群众提供最直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正、客观、公平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三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二个转变。村卫生室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向公共卫生转变,由卫生部门独自评价向卫生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合理医药、健康教育等项目,以及村医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对其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具体指标见绩效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办法
(一)程序。
村卫生室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二)方法。
1.查阅资料、文件。查阅村卫生室的相关报表、工作记录、处方、门诊登记等。
2.现场检查。查看村卫生室的药品等情况。
3.走访群众。调查不少于50户农民,并发放调查表,了解群众对村医服务的满意度。
4.计算绩效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表》评分并计算绩效值,绩效值总分为100分。
(三)时间。
村卫生室每年考核2次,分别在6月中旬和 12月中旬进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四)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