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对公共卫生经费的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南部山区8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年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3.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0.5元;其它各县(市、区)补助4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 (市、区)财政补助1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2.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按标准将80%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剩余20%拨付市级财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的50%;不合格的扣减全部剩余资金。兑现后结余的资金,只能作为奖励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县 (市、区)及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的乡镇卫生院,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将不予拨付。
(二)奖励与处罚。考核达到优秀的,由市级财政和卫生部门从当年结余资金中给予不低于自身剩余资金20%的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乡镇卫生院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各地考核和公共卫生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负责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处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依法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