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3.服务效果指标:包括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高血压患者控制率、计划免疫相关疾病发病率。
  4.农民满意度指标;包括乡镇卫生院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就医环境、服务态度以及诊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二)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计划免疫指标:包括五苗全程接种率、新生儿24小时内乙肝疫苗接种率。
  2.妇幼保健指标:包括选择本院住院分娩百分比、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率。
  3.慢性病防治指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4.基本医疗指标;包括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激素、静脉输液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甲级病案百分比,临床病例讨论率,病床周转次数等。
  5.执行药招“三统一”政策指标:包括中标药品使用率、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等。
  6.其它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性、保障病人私密性和病区卫生方便性等。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逐一进行考核,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考核方法。具体是: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
  2.现场检查。查看卫生院的内部设置、服务过程。
  3.走访群众。调查50户农户,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发放调查表。向医务人员、农民发放调查表。
  5.计算绩效值。对乡镇卫生院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五、考核结果
  (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4个等次:绩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分 -70分为合格,69分-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 60分为不合格。
  (二)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占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市为单位,合格以上的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 (市、区)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 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