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7号 2007年6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平、经济、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5] 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四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方面,具体是:
(一)绩效指标。
1.投入指标:包括财政投入、自身投入等。
2.服务数量指标:包括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人服务、新建档案、健康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次数;普通门诊、急诊、出诊、院前急救、住院及辅助化验检查等基本医疗的人次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地方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艾滋病防治等下乡工作人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