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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

  1.必须符合市农业区域规划、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

  2.有经济实体或协会负责经营,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1000亩以上,养殖业牛1000头、猪羊5000头只、禽10000只以上)参与的项目。

  (三)中介组织。市财政扶持的中介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成员200个以上,产权明晰,运行机制科学,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独立的会计核算,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业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示范性,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的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其它。指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有积极作用的其他项目。包括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技术培训、科技示范、良种推广等方面。

  三、扶持的重点范围

  (一)推广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农产品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

  (三)开发新产品,创特色名优品牌。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四、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一)贷款贴息。市财政对龙头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予以适当贴息扶持。对贴息扶持的项目,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银行基准利息总额的50%。

  (二)资金扶持。市财政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等给予资金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基地的扶持原则上每个基地不超过10万元;对中介组织的扶持原则上每个组织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其它类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每项不超过3万元。

  五、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一)申报。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业局)申报,由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上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局,下同),同时报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等相关资料。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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