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2005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范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原则
(一)坚持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培育优势产业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申报的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和扶持范围的,都可以申报。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
1.市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3.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5.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及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6.企业不欠税、不欠工人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同时,企业不亏损,不给农民打白条。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7.企业与农民已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800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2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