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太原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检查、督导和数据处理,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的发放。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检查、督导和数据接收、处理、上报,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到各级助产单位,并为辖区孕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
第七条 各级助产单位要积极配合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数据上报、接收工作。对于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不按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开展助产技术资格。
第三章 管理卡发放及出生医学证明打印
第八条 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管理卡为统一印刷的条码卡,太原市卫生局为全市助产机构统一免费安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
第九条 太原市辖区户口的孕妇在分娩后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单位要在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要求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和围产保健手册,对于尚未办理管理卡的孕妇,试点期间,全部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全市推开后,应及时到建围产保健册机构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为辖区孕妇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办卡费用。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接产单位不能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暂时由助产单位持相关证明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代为打印并回原助产单位盖章后生效。其他区的孕妇在本区建册后,需要到迎泽区所属医院分娩时,须持围产保健册到迎泽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待全市统一实施后须在本区建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