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试点的通知
(并卫发〔2007〕45号)
迎泽区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妇幼保健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准确掌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杜绝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全市妇幼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在迎泽区试点推广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5前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系统安装和调试阶段,迎泽区妇幼保健所和各级助产单位自行配备计算机、统一型号的读卡器和打印机。
二、2007年7月15日--8月15日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试运行期,各单位要在迎泽区卫生局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迎泽妇幼保健所做好系统运行、数据交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启动以后,全区各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本系统打印,不得出具手写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各助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五、在系统运行期间有什么情况随时与迎泽区妇幼所联系或向太原市卫生局、迎泽区卫生局反馈。
附件: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太原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和山西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条 实施本系统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掌握全市出生底数和《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不断提高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杜绝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全市妇幼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三条 太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运行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