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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环境的通知


  二、丽江古城旅游环境整治工作措施

  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把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推向深入,重点解决好丽江古城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一)进一步深入整治旅游市场环境,开展 “尊重游客、善待游客、文明服务、诚信服务” 以及 “谁损害丽江形象,就取缔谁的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服务诚信教育活动。

  1.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要求所有旅游服务行业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3.严禁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严禁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4.严禁旅游服务行业不明码标价、欺客宰客的行为;

  5.严禁尾追兜售的行为;

  6.严禁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

  7.严禁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针对目前丽江古城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以古城区人民政府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主体,请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2.组织具有资质的、诚信度好的旅行社进驻古城,开展散客组团业务,规范散客接待;

  3.在古城中适当增加从事文化产业的经营户,但必须在取得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营业证照;

  4.新闻媒体报道批评的“露天酒吧”开出“天价”的问题,根据《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报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物价部门具体实施,进行整治;

  5.取缔古城内的占道经营摊点,经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在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适当保留;

  6.坚持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控制古城内的客栈增长,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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