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八区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批,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按照现行规定审定;远郊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出让底价由其按照市国土局制定的标准负责组织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五)城八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或分市场进行。
(十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指定场所和媒体公布。
四、工业项目审批和开发利用监管
(十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明确注明竞得人或中标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十八)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出让合同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十九)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拟出让土地。
(二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对受让人申办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批。
(二十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构成土地闲置的,按《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3号令)规定处置。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