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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拟供应工业用地信息向社会公布,需求者可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用地需求。
  (五)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产业政策导向、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用地需求和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等情况确定实施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
  (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可委托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区县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前期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前期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八)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组织、协调和监管,明确约定开发时限、成本控制等相关要求。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前期开发成本,并将最终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九)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用地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出让的总量、布局、时序和宗地规模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有效落实。
  (十)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对已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在完成前期开发相关审批手续后,分批制定具体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的单位和个人的预申请。
  (十一)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内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环保、工业促进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相应信息。
  (十二)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布的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用地规模等土地使用条件。
  (十三)鼓励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工业用地前期开发进度等情况,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综合考虑预申请人提出的宗地规模、产业类型等土地使用条件,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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