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政发〔200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条件
(一)自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首都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按照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三)对在2006年8月31日前,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经签订具体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土地出让合同。
对于逾期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取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由原建设单位作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审批和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工业用地前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