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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区域分布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45-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地方污染普查领导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清查普查对象,开展污染物监测,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试点及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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