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交运联[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委(物价局):
为利用我省公路客运班车行李仓和客运站现有行包运输管理条件,为非旅客同行货物提供安全、快捷、方便、及时的服务,根据《
价格法》、《
汽车运价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于2001年制定了公路客运站开展货物运输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在长春市范围内试行。
随着省内外多条高等级公路的贯通,大吨位大货仓高级客车的大量投入,开通区域越来越广泛,要求客运快件业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为加快我省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快件托运人、代办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公路客运站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内容做部分修改,转为正式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强客运站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并将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附:公路客运站货物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
公路客运站快件货物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费及市内短途送、取货费
1、综合服务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内及10公斤(含200公里和10公斤,下同)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15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下及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3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500公里以上及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5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无价货物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20元。10公斤以上的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加收1元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