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等级:按企业资质等级高低依次按比例定分;
(二)车辆结构:以拟投入车辆等级、车型和运行道路情况等因素定分;
(三)承诺服务项目:按承诺内容及可行程度定分;
(四)服务指标:符合交通部标准得最高分,低于标准依次减分;
(五)配备安全行车管理设备设施:配备齐全,并有创新的得最高分,依次按比例递减;
(六)驾乘人员素质:按考核成绩定分;
(七)安全和服务保证措施:按措施可行性,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情况等因素定分;
(八)加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通过ISO质量认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运输的可适当增加分数。
第五十六条 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资质 分值范围5-15 均值 10
(二)车辆结构 分值范围 20-40 均值 30
(三)承诺服务 分值范围 10-30 均值 20
(四)服务指标 分值范围 5 均值 5
(五)配备的安全行车管理设备设施5 均值5
(六)驾乘人员素质 分值范围15-25 均值20
(七)安全和服务保证措施 分值范围 10-20 均值10
(八)加分项目 分值范围10-20 均值15分
对快速客运线路、农村客运线路等,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如重新招标,可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招投标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十九条 评标结果确定后,由招标人编制评标报告,按线路审批权限,报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备。
第六十条 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经营期满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担保金在经营期满30日内无息返还给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