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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组织,交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承诺清单和投标文件的有关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招标人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招标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评标活动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由道路运输技术、经济专家等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运输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60%。
  第四十一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取专家。运输经济、技术专家应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库应每年更换一次。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选取的评标专家组的成员应在开标前一天由交通主管部门审定。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招标线路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和评标标准,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五)编写评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商务技术评审。
  第四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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