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书;
(二)委托书;
(三)投标书附录(投标人简介、资金资产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投标人承诺清单;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并将投标委托书附在其内。投标文件正本中的任何一页,都要有委托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原则上不应改动。否则,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加贴密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能签收。
第三十五条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委托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密封、标记和发送。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