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2、每个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的确定;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同一招标线路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表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管理人员、业绩、现有营运客车分类明细等资料;
(二)拟投放招标线路的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评审;
(三)澄清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符合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是否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工商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是否有效;
(三)是否有合法的资金资信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资格预审。根据资格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评审。强制性资格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管理人员及业绩;
(二)现有营运客车数量和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招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报告,按线路审批权限,报本级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同时上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备。同时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复。投标文件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