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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工作。招标人负责资格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申请人按资质等级确定投标范围为:
  (一)一级资质道路客运企业,可投标所有的道路客运线路。
  (二)二级资质道路客运企业,可投标所有的道路客运线路。
  (三)三级资质道路客运企业,可投标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
  (四)四级资质道路客运企业,可投标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
  (五)五级资质道路客运企业,可投标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六)个体运输户,可投标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招标项目概况与各道路客运线路说明。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性质和数量;
  (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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