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毗邻省毗邻县营运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
(三)需要增加班次的原有道路客运线路;
(四)开展快速客运的跨市(州)、跨县道路客运线路;
(五)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招投标的道路客运线路。
第八条 招标道路客运线路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原则上招标的道路客运线路均应采取此种方式。招标人应在市(州)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经营期限、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二)邀请招标。个别不宜公开招标的道路客运线路,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此种方式。招标人选择数家单位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函。每条线路应邀请参加招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以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书要送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顺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纳入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投标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招标的道路客运线路有资质等级要求的,招标人应当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招标人给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15天。